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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原則和方式上設定了約束性條款。
游客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游客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同時對游客拒絕權進行了明確,游客有權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原標題:進不進購物店游客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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