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需要將知悉秘密信息的人員控制在最小範圍,而政府信息公開則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權———二者看似矛盾,實則辯證統一,猶如一個硬幣的兩面。確切地說,公開是一般原則,保密是例外。《保密法》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效力高,《保密法》有時候影響著信息公開,這是事實。不過政府及其部門對信息公開不積極的關鍵因素就在於,信息(特別是不好的信息)公開了,對自己沒有什麼好處;不公開,也沒有人來追究責任。這樣一來,誰還願意搞這個費力不討好的信息公開呢?
  2013年10月1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會議,對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做好政府新聞發佈工作進行部署。這也從側面表明,政府信息公開做得還不夠好甚至可以說很不到位。
  作為負責任的政府及其部門,信息公開要快,更要真實真誠。百般拖延的信息公開,意義要打折扣;公開的內容要全面,不要對政府部門有利的公開,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就隱藏起來;公開的內容不真實、水分太大甚至完全是顛倒黑白,則更是侮辱民眾智商的惡劣行為;公開的內容還要詳細,一本糊塗賬公眾看不懂,和不公開沒什麼兩樣。第一時間公開信息不應是政府部門迫不得已的選擇,更不能是用來應付公眾、掩人耳目的工具。任何試圖在信息公開問題上耍小聰明的做法,最終都會自食苦果。倒不如坦誠面對公眾,把該說的問題原原本本地說清楚,或許更能贏得理解和支持。
  問題在於,公眾是否理解和支持,在一些政府部門眼裡一文不值,所以,要讓信息公開落到實處,就要嚴格追究那些不公開信息的部門和官員的責任,讓他們不敢“捂蓋子”。對於那些信息公開滯後部門的主管,不僅要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加大追責力度,信息公開方能落到實處,這一點毋庸置疑。因此,法律專家呼籲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必須有對政府工作人員不公開信息的處罰條款。處罰條款是信息公開的有力保證,否則,沒有處罰規定和措施,信息公開還有可能面臨“公開無功有風險,不公開無過”的窘境,《政府信息公開法》也會淪為沒有牙齒的紙面法律。 □謝慶富  (原標題:[回應]無處罰條款怎能確保信息公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b10ebhdb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