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冤假錯案幾乎都經過了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執行等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然而依然會一錯再錯、一錯到底。錯案糾正,是否要像呼格吉勒圖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一樣,寄希望於“真凶出現”、“亡者歸來”?
  呼格吉勒圖案
  案情始末: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呼格吉勒圖經過該女廁所後跑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
  1996年,年僅18周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4·9”女廁女屍案凶手。案發61天后,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2014年11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並宣告無罪。
  影響: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偶然因素: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凶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數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
  賠償:國家賠償申請工作暫時未進入程序,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父母提出申請後,法院將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並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儘快依法做出賠償決定。根據國家賠償法,呼格吉勒圖家屬可申請的國家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以及父母的贍養費等。
  追責: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對此高度重視,已經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就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總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責必究、有錯必罰。責任追究的情況將及時公佈。
  趙作海案
  案情始末: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其叔父趙振晌於1997年10月30日離家後已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公安機關當年進行了相關調查。1999年5月8日,趙樓村在挖井時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頭、膝關節以下缺失的無名屍體,公安機關遂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於5月9日刑拘。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省法院經覆核,於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決。
  2010年4月30日,趙振晌回到趙樓村。經調查,1997年10月30日夜,趙振晌攜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趙作海頭上砍了一下,怕趙作海報複,也怕把趙作海砍死,就收拾東西於10月31日凌晨騎自行車,帶400元錢和被子、身份證等外出,以撿廢品為生。因2009年患偏癱無錢醫治,才回到村裡。
  2010年5月5日下午,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遞交了對趙振晌身份確認的證據材料。2010年5月8日下午,法院召開審委會,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影響:關押11年
  偶然因素:“被害人”趙振晌突然回家。
  賠償: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
  追責:審理“趙作海案”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已停職接受調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2010年5月11日對李德領(外逃)、周明晗、郭守海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立案偵查,5月13日對羅明珠、王鬆林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補充立案偵查,5月15日對丁中秋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立案偵查。指定睢縣人民檢察院管轄以後,睢縣檢察院於6月9日對司崇興立案偵查。
  佘祥林案
  案情始末: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妻子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後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
  影響:關押11年
  偶然因素: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
  賠償: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此前,雁門口鎮政府還向他發放了2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款。
  追責:尚無媒體通報追責情況。
  宣戰
  中國將建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並具體提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
  終身追責會有何效果?杜絕出事後拍屁股走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指出,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的意義在於,不管多大的官員,就算你退休了,也要對決策失誤承擔責任。如果沒有終身問責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設都是空談。現在有審計制度,但很多時候都是走過場。很多官員都是交叉任職,乾三五年就升遷或調職,新領導沒法對過去的領導追究責任。這樣一來,不管新官還是舊官,都沒人對重大決策失誤承擔責任。對於如何落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不走過場,我認為應該將政府決定轉化為法律規定,下一步我建議制定行政程序法或政府決策法,專門細化決策程序。
  重大決策為何要終身追責?問責不只應對某些眼下情形
  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咨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楊偉東指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在2010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提過,四中全會公報此次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必須要經歷以上幾步,否則就構成違法。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是比較新的點,“終身責任追究制度”更是第一次提到。這要求領導決策必須進行充分的調查論證,避免出現失誤,否則要終身承擔責任。這有利於避免政府決策出現徇私舞弊、濫用權力等腐敗問題。目前,公報並沒涉及整個問責制度的詳細安排,將來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細化問責制度,不僅要讓問責的官員心服口服,也要讓老百姓覺得問責本身是真正的問責,而不是僅僅應對某些眼下的情形,不能將官員暫時處理後再在其他崗位復出。
  (《京華時報》)
  觀點
  呼格案改判,彰顯法治進步
  近期,拖延了近十年的呼格案、聶案同時遇到轉機,這可以看作一種標誌:中國司法機關對於經年的“積案”將採取迎難而上的態度,不再搞拖延。而“兩案”的轉機,也將成為重要的公共事件,從而成為提升全民法治意識的契機,讓國民全面接受法治2.0的共識———
  法治不代表全知全能、壞人必然落網,過去的那種“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口號,只是“理想狀態”,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危害不小。法治必然要求無罪推定,其落實是“疑罪從無”;“疑罪從無”就必然存在壞人漏網的問題。
  今年年初,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以“100-1=0”來描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99個公平裁判累積起來的良好形象。法治的應有之義就是:“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寧可嚴格堅守法律,讓個別“壞人”漏網,也不能讓無辜者受到冤枉。
  伴隨中國法治的全面落實,必然出現更多被告人因為證據不足而宣告無罪,大家要有這個準備。
  比如,今年念斌在身陷囹圄8年之後,因為證據不足被法院判決無罪,就有很多人“伐開心”:放了念斌,死者怎麼辦?這其實是詭辯術,是“有罪推定”。
  有學者在2007年撰寫了一篇論文,對其搜集的20起震驚全國的刑事冤案進行了分析。其中,17起是因“真凶歸來”而被糾正,3起是因“亡者複活”。而盤點2013到2014年這兩年的很多冤案的昭雪,除了呼格案之外,只有一起案件——— 貴州高如舉、謝石勇案是因為“真凶歸來”而改判無罪的,絕大部分都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依“疑罪從無”改判的。
  這說明什麼?法治在進步,冤案昭雪不再“靠天吃飯”(靠“亡者複活”之類的小概率事件),而是靠堅守疑罪從無,公眾也要及時升級這個法治共識。(沈彬 上海觀察)
  他山之石
  沉默權與DNA鑒定美減防冤案雙管齊下
  除提高警察隊伍的素質外,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權和倚重DNA鑒定成為美國重點採取的兩個措施。
  在美國,預防冤假錯案的重要措施是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權。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詞屬於被迫自證其罪,那麼這種供詞在法庭上是不能作為犯罪證據被引用的。這就不能不提到美國的“米蘭達法則”。1963年,一個名叫米蘭達的23歲無業青年因涉嫌強姦和綁架婦女在美國亞利桑那州被捕。經過連續兩個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併在供詞上簽了字。不過後來庭審時,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在受審時沒有被告知自己有沉默的權利,因此這份供詞即使簽字也無效。
  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如米蘭達的律師所提。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米蘭達法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
  在美國,因為沉默權制度的確立,只有不到15%的案件存在虛假的認罪供述。
  就美國的冤案統計來看,最典型的平反方式是DNA檢測,尤其是對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眾多殺人、強姦等惡性案件進行補充DNA比對。只要操作正確,DNA鑒定的失誤率可控制在幾十萬分之一,甚至幾百萬分之一。
  1998年,美國建立了國家DNA數據庫。目前,整個數據庫中幾乎有120萬名罪犯的DNA圖譜。DNA已經成為美國司法系統的常見證據。
  截至2014年11月,全美共有321起案件因DNA檢測而平反,其中20名被告人正在等候執行死刑。在這321人當中,蒙冤入獄時的平均年齡是27歲,待到平反時,平均年齡已超過40歲,人均冤獄時間為13.5年。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依賴DNA技術平反的案件逐年減少,2013年僅有18起。畢竟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後,DNA檢測已經成為重罪案件的標準程序,警方犯錯的幾率因此大幅降低。(《廣州日報》)
  (原標題:沉冤昭雪靠“真凶出現”或“亡者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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